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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基於文化創意媒合目的,得在本人同意及創作端申請前提下,由文化部提供本人聯絡方式(包括真實姓名、電話)給創作端,進行媒合作業。惟文化部不涉本人與創作端之洽談內容、合作方式、授權內容及條件,其所衍生之法律問題概與文化部無涉。